外国人侵权法

档案正文
外国人侵权法(英語:Alien Tort Statute,简称ATS),在法律文献中亦常被称为“外国人侵权索赔法”(英語:Alien Tort Claims Act,简称ATCA),是美国一部具有独特国际法影响力的联邦法律,收录于《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50条(28 U.S.C. § 1350)。
该法案授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权,允许外国人(即非美国公民)因遭受违反国际法(万民法)或美国缔结之条约的民事侵权行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该法在1789年通过后的近两百年间鲜少被使用,但自1980年代起,成为全球人权律师在美国境内追究跨国人权侵害责任的标志性法律工具。
法条原文
该条款的法条原文极其简短,仅由一句话构成: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 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
根据该法文本,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原告必须是外国人(Alien);
诉讼请求必须属于民事侵权(Tort),不涉及刑事责任;
涉案行为必须违反了“习惯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或美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历史背景
ATS 最早源于第一届美国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机构法》(英語:Judiciary Act of 1789)第9条。
当时新成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急于在国际社会树树威信,并向欧洲列强证明美国有能力约束其国民遵守国际义务,以避免因涉外冲突引发外交危机或战争。历史学家和法律学者普遍认为,该条款的立法背景主要针对以下两类当时的涉外事件:
外交官人身安全: 例如1784年的“马巴瓦侯爵遇袭案”(英語:Longchamps affair),一名法国外交官在费城遭到人身攻击,而当时的邦联政府因缺乏联邦层面的法律工具而难以有效惩处,引发外交风波。
公海海盗行为: 惩治跨国海盗以及因掠夺商船引起的国际纠纷。
在立法后的近两百年间,该条款几乎处于闲置状态,总共仅有大约21起案件明确援引了该法。
现代复兴与黄金时代
1980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菲拉蒂加诉培尼亚-伊拉拉案”(英語:Filártiga v. Peña-Irala)的判决,彻底激活了尘封已久的ATS。
在该案中,两名巴拉圭公民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起诉了一名前巴拉圭警察局长,指控其在巴拉圭境内对他们的亲人实施酷刑致死。第二巡回法院裁定,官方实施的酷刑已经违反了现代习惯国际法,因此美国法院对该跨国侵权行为拥有管辖权。该案确立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只要涉嫌侵犯人权者踏上美国领土,外国受害者即可利用 ATS 在美国法庭对其提起民事索赔。
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里,ATS 成为全球跨国人权诉讼的重要武器。原告通常利用该法控告外国政府前官员、军事将领或独裁者犯有群体灭绝、反人类罪、强迫失踪、酷刑和任意拘留等罪行。
自1990年代起,诉讼焦点逐渐扩大至跨国企业。原告(如发展中国家的居民)开始起诉跨国石油、采矿或消费品巨头,指控这些企业在海外运营中与当地军警合作,共同实施了强迫劳动、环境破坏或暴力镇压。
最高法院的司法限缩
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国诉讼,以及涉外案件对美国外交政策可能带来的干扰,美国最高法院在21世纪后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判决,大幅度收紧了 ATS 的适用范围。
诉讼理由的限制:Sosa 案 (2004)
在“索萨诉阿尔瓦雷斯-马查因案”(英語:Sosa v. Alvarez-Machain)中,最高法院认定 ATS 本身仅是一项“管辖权授予条款”,并没有创造新的民事诉讼事由。法院明确指出,原告若要依据习惯国际法提起民事诉讼,涉案行为必须具备类似18世纪“侵犯外交官”或“海盗罪”那样定义明确、举世公认且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准则(如跨国贩奴、灭绝种族或酷刑),一般的、不确定的国际法主张不予受理。
排除纯海外行为:Kiobel 案 (2013)
在“基奥贝尔诉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案”(英語: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中,尼日利亚居民起诉跨国石油公司协助尼日利亚政府镇压当地环境抗议。最高法院依据“反域外适用推定”(英語: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原则裁定,ATS 不适用于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行为。原告必须证明涉案请求已经“深度触及并影响”(英語:touch and concern)美国领土,否则美国法院无权管辖。
外国企业豁免:Jesner 案 (2018)
在“杰斯纳诉阿拉伯银行案”(英語:Jesner v. Arab Bank, PLC)中,恐怖袭击受害者指控该外国银行协助恐怖组织洗钱。最高法院最终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原告不能依据 ATS 起诉外国企业。法院认为,是否追究外国法人机构的国际法责任属于立法分支或外交分支的裁量权,司法分支不应越权。
美国本土企业责任的限缩:Nestlé 案 (2021)
在“雀巢美国公司诉多伊案”(英語:Nestlé USA, Inc. v. Doe)中,前嘉吉公司(Cargill)童工控告雀巢美国公司通过向象牙海岸的跨国可可农场提供资金,间接协助并教唆了强迫奴役。最高法院裁定,仅仅因为美国国内公司在本土做出了常规的“企业决策”,不足以克服反域外适用推定,撤销了该起针对国内公司的诉讼。
帮助和教唆侵犯人权:法轮功诉思科案(2026)
2011年,数名法轮功学员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思科系统公司及其高管(英语:Doe v. Cisco Systems, Inc.),指控该公司协助中国公安系统建立用于监控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金盾工程”,从而构成违反国际法的人权侵害。案件被地区法院驳回,不过2023年出现转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原告已合理主张思科向中国政府提供关键技术协助,且知悉相关技术极可能被用于酷刑、任意拘禁、强迫失踪及法外处决,因此允许案件进入证据开示阶段。随后思科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终止该案件。2026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裁决,认定原告援引的《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与《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均无法支持相关诉讼,并下令驳回这宗缠讼15年的案件。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由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撰写。她指出,1789年制定的《外国人侵权法》并未授权法院自行创设新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无权扩大该法律适用范围,将协助或教唆海外人权侵害行为纳入可追诉范围。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代表少数意见写道:“法院不仅对本案被告关上法庭大门,也对几乎所有未来试图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寻求国际法救济的诉讼人关上大门。”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本案也反映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持续收紧《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适用范围。
案件背景
据《连线》2008年报道,一份泄露给媒体的思科内部PPT演示文稿显示,思科工程师曾将中国政府的“金盾工程”视为商业机会。该文件由思科中国团队于2002年编制,在“思科的机会”(Cisco Opportunities)一栏中列出多项建议,说明如何为中国的“金盾工程”(西方通常称为“中国防火长城”)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该PPT文稿将中国政府“金盾工程”的目标之一表述为“打击‘法轮功’及其他敌对势力”,并注明该说法引自负责该项目的信息技术主管李润森(Runsen Li)。
美联社查阅的一份同年的思科演示文稿则称,其产品能够识别超过90%的法轮功相关网络内容。美联社查阅的其他演示文稿还显示,思科将法轮功相关内容列为一种“威胁”,并参与建设用于追踪法轮功学员的全国性信息系统。
相关条目
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简称TVPA):美国1991年通过的法律,专门作为 ATS 的补充,允许就酷刑和法外处决提起诉讼。
普遍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
企业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50条 - 康奈尔法学法律情报研究所 (LII)
来源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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