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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档案正文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規定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可以在未被逮捕但需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最长达6個月。

被指控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人,且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會被要求待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這類人要在警察指定的非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或专门办案场所居住,而且要被同一所公安机关的警察看管。指定的场所不會是此類人的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此類人要經警察许可,才能與外界溝通,但通常這些人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若最终这类人被判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两日折抵一日。

历史

该措施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为逮捕替代措施。2018年10月26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适用范围缩小至危害国家安全与恐怖活动犯罪。

近年因其执行异化、监督缺位等问题引发学界争议,部分学者建议废除或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由於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束缚,若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間受到酷刑也难以取证,包括扇耳光、拳打脚踢、皮带抽打、拿烟头烫脚趾、“开飞机”、电击等。自2015年以來,一些參與中國維權運動的律師、法轮功修炼者和和其他数十名政治犯已被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阐发指居适用条件,未形成共识

2012年7月,公安部为保障3月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并在2020年7月新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保留。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2014年)》“问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答: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成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诉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案件经进一步侦查取得新的进展,已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审查逮捕或者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发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予以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针对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共识。经济观察报黑镜律师团队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显然更为符合法理。公安机关在其内部规定中允许在检察机关因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未决定逮捕的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显然是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指居新规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进入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被广泛批评是异化为无需批准逮捕即“变相羁押”、“非法取证”的指居之存废或改良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之一。

新规出台前多起被报道的死伤事件

2019年 夏某(重伤一级,韦尼克脑病,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

2020年刑拘-2023年判决 民警仇某某(负责侦办工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负责指居执行工作,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9年 刘东林(死亡,2019年调查未发现刑讯逼供,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公安局)

2024年该案在最高检的关注下启动犯罪线索核查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向刘父回应其反映事项指定行唐县检察院办理。2025年刘父发表公开信,披露石家庄市公安局设置“5·11”专案将7人列为嫌疑人调查,监听,搞成“集团犯罪”:介入此案采访的记者、代理律师和石家庄2位正义人士(父子)。

周筱赟和李宇琛律师介绍称发表新黄河报道的记者刘成伟被通知传唤,报道未能刊发的北京青年报记者李东被传唤后放回;石家庄当地2位正义人士被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和“妨害作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指居);代理律师与最高检相关工作人员约见转达了管辖权异议,刘父被律师转告最高检通知称“不归其管”。7月律师被通知新调查同2019年结果一致,未发现刑讯逼供。

2022年“5·25”专案 暴钦瑞与该案侦办人员(死亡后撤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公安局、裕华公安分局指定给新乐市公安局管辖)

2023年 袁时宏(死亡,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指定给钟祥市公安局管辖)

2024年“6·29”专案 邢燕军(死亡后撤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

地方规范指居执行的局部措施

最高检2024年6月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5号)披露,江苏省泰州市涉某“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几名嫌疑人在指居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两名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被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江苏省公安厅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对于指居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居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新规

2025年6月30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高检发办字〔2025〕168号),传达最高检办公厅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简称指居新规)下至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抄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规此时推出被媒体与律师沈亚川认为与广泛报道并引发巨大关注和争议的河北暴钦瑞案等众多指居受害者,和法学界以及部分司法实务界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合力换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7月25日,最高检与公安部就《指居新规》组织全国检察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培训,在培训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就指居新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检察监督等方面进行讲解;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陈敏就其中公安机关适用和执行指居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云宏总结讲话,强调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新规进行部署,并提出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性。此后数月,地方检察院与公安局就该文件进行了专门交流,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监督。

10月下旬,指居新规文件在司法实务界流传,南方周末和财新与检察院系统人士信源验证了该网传文件属实,有法律行业自媒体公开披露则很快遭审查删除,联合早报专栏作家察客引外界“三个月来,一线刑辩律师全都蒙在鼓里”的观点称其有“秘密立法”之嫌。指居新规涉及明确定义“固定住所”、明确了被“指居”者的权利、审批权上收、除两类特殊犯罪外律师申请会见应48小时内安排、不得在“指居”场所进行讯问等内容。

评价

指居新规

积极进步

新规对“指居”的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都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一位县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新规施行后,“公、检两家基本没办法适用‘指居’了”。

王嘉铭分析,如果新规能解决实践中“指居”的滥用,尤其是保障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指居”有可能会得以延续,在刑诉法修改时也需对其进行优化。

有所保留方面

联合早报专栏作家察客评价印发之日起便抄送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居新规,引外界“三个月来,一线刑辩律师全都蒙在鼓里”的观点称其有“秘密立法”之嫌。

张建伟认为,文件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但仍未完全让“指居”回归非羁押属性。张建伟分析新规第十五条,执行部门应当对被“指居”者的手机等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不过,下一句又将允许使用的物品限制为“不妨碍侦查和办案安全”,认为新规似乎意味着被“指居”者可以使用手机,而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手机有妨碍侦查的可能性,就不会被允许使用,无法保证被“指居”者对外通信的权利。张建伟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允许被“指居”者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严厉一些的,不能离开指定居所;比较宽松一些的,可以出门工作、购物。而新规第十六条并未放宽对被“指居”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从其中规定的“非因讯问、辨认、指认现场等办案需要,不得被临时带出指定居所”就可窥其端倪,意味着“指居”还是被作为一种羁押手段。张建伟提出,如果未来刑诉法修改时要保留指居制度,让其回到非羁押的本质,“才是监视居住设计中科学化、合理化、正当化的要求”。

陈永生表示,强制力度应该和监视居住是一样的,“文件似乎有这个意思,但没到位”。指居新规中并未明确禁止实践中“指居”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房间内24小时被人看守,通过贴身监控的方式干扰正常休息。这可能会导致未来继续被使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纽约时报分析/观点:英文中文

南方周末专题:陷入存废之争的“指居”

参见

暴钦瑞案

跨省追捕

谭秦东事件(鸿茅药酒报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远洋捕捞

留置

来源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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