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 返回列表

香港國安案件列表

香港國安案件列表

档案正文

本列表列出以《港區國安法》或部分相關香港法例拘捕和刑事起訴的案件。「相關法例」主要指《刑事罪行條例》第I部和第II部中牽涉「叛逆」(Treason)、「煽惑」(Incitement)、「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等罪行。這些法例源自英屬香港時期,自六七暴動後未被英國殖民地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引用,直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才重新用作檢控。而《公安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也被視為與國安相關(上述部份條文已由2024年3月23日生效的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簡稱《國安條例》)取代)。引用「相關法例」檢控的國安案件,通常被稱為「非國安法案件」(Non-National Security Law offences, Non-NSL),但它們一體採用《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標準,也通常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終審法院在2021年12月14日駁回羊村繪本案被告伍巧怡的保釋上訴許可時,也明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叛逆和煽惑等罪屬於國安法詮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本列表將這些案件一併列出,並以斜體標示相關控罪。

《港區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至2023年7月3日,據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共拘捕260人,年齡介乎15至90歲,當中有161人和5間公司已經被檢控,其中79人已被定罪或等候判刑。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警務處必須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檢控被捕人士、准許被捕人保釋候查(警署保釋)、或予以無條件釋放(保留調查和追究權利)。若果警方正式落案起訴,被告人會被帶往裁判法院提堂,期間可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保釋)。如果裁判官批准保釋,被告人可以保釋候審;如果裁判官拒絕保釋,被告人會即時交由懲教署還押候審。

由於律政司通常會修改或加控其他罪名,控辯雙方需要時間準備,法庭需時處理保釋覆核及其他司法程序,候審時間往往非常漫長。絕大部分國安法被告都被法庭以「不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國安法第42條)而拒絕保釋,形同提早監禁。少數成功保釋的被告則要遵守極為嚴苛的保釋條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國安法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律政司司長可以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審訊(國安法第46條)。

另外,香港亦有法律條文限制傳媒和公眾報導部分司法程序的內容,包括針對被告人的保釋申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以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由於國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少媒體乃至國安法被告,都曾向法庭申請豁免報導限制,但大多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拒絕,令公眾對國安法案件的所知甚少。支聯會拒交資料案(2021年9月)是第一宗獲准局部豁免第9P條限制的案件;而支聯會案被告鄒幸彤亦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拒絕放寬87A條限制的決定,最終在2022年8月2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得直。法官李運騰在判詞指裁判官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被告提出的撤銷報導限制,而限制本身不應影響司法公開原則。這宗司法覆核對其他案件影響深遠,比如最大規模的民主派初選案,就在同年8月18日獲羅德泉解除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令公眾首次得悉部分關鍵案情。不過羅德泉拒絕答覆吳政亨是否可公開閉門初級偵訊的騰本(初級偵訊屬交付程序一部分),相關法律爭議未見明朗,而9P條的限制亦未有放寬。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罪名定義

《港區國安法》

《國安條例》

「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參見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國安檔案解密》,2026年

来源与许可

中文维基百科贡献者,《香港國安案件列表》,原文链接及修订历史见 sourceUrl

本条开放许可正文依照CC BY-SA 4.0收录;再次使用时须遵守署名及相同方式共享等相应许可条件。

档案阅读说明

本页完整保留开放许可来源正文,并另外记录标题、来源链接、修订日期、主题分类和原创识别配图。来源正文中的时间、引述、数字和责任归属应结合条目编辑历史及其所引原始材料阅读;来源后续发生修订时,华夏纪元可重新同步并保留更新时间。识别配图为华夏纪元原创非现场图片,不作为事件现场证据。

#强迫失踪#中国人权#中文资料

来源:查看原始来源 ↗